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构成要件
1.法益:妇女、儿童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注意,被害人承诺的情形:
⑴如果行为人得到了妇女的同意而出卖该妇女,被害人承诺有效,不应以犯罪论处。
⑵征得儿童或儿童的父母同意,而拐卖儿童的,此时儿童或其父母的承诺无效,成立本罪。
2.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集体决定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只能对该机构中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论处。
3.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或者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⑴本罪是短缩的二行为犯,主观目的是出卖妇女、儿童,但不要求实际有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已经实现出卖目的,只要基于出卖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本罪。
⑵上述六种行为的含义
①拐骗:
拐骗指用欺骗、引诱等非强制的方法,诱骗妇女、儿童脱离原来的场所,被行为人控制。
第二、主观上是出卖的目的,如果出于收养、奴役等目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②绑架:
绑架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性的方法将妇女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实例:甲为了出卖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强抢儿童,属于这里的“绑架”。
第二、主观目的是出卖,如果目的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而绑架妇女、儿童,成立绑架罪。
③收买:
收买指用金钱、财物购买妇女、儿童。
必须基于出卖的目的收买,如果买回来是为结婚、抚养,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④贩卖:
第一、贩卖指出卖,即有偿转让给他人。
第二、所出卖的妇女、儿童的来源没有限制,可以是拐骗的、收买的、拾捡的、亲生的等。
⑤接送、中转:
接送、中转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不是帮助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实行犯论处,不是帮助犯。
4.对象:妇女和儿童。
⑴妇女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国籍不限,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⑵儿童是不满14周岁的男和女,国籍不限,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同时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仅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⑶已满14周岁的男子不是本罪的对象。
5.主观责任:故意,本罪是目的犯,必须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目的,不要求有获利目的。
实例: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但有出卖儿童的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本罪的认定
1.既遂标准
一般使妇女、儿童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支配控制之下,就是本罪的既遂。
实例: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偷盗婴儿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再送回也不构成犯罪中止。
【提示】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成功出卖了妇女、儿童时为既遂标准。
2.本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⑴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⑵拐卖妇女、儿童 3 人以上
⑶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①奸淫仅指强奸、不包括通奸、和奸;此处的妇女包括幼女。
②奸淫不包括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幼女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幼女,应以本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⑷诱骗、强迫妇女卖淫或将其卖给他人迫使卖淫
诱骗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本来成立引诱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本来成立强迫卖淫罪,但是已经作为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所以不再定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⑸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
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如果以勒索第三人财物为目的,实力控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
⑹偷盗婴幼儿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 “偷盗婴幼儿”。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结果加重犯)
①拐卖行为本身(如关押、捆绑等)直接造成重伤、死亡,成立此处的结果加重犯。以如果拐卖妇女、儿童中,又另外故意伤害、杀害、猥亵、侮辱妇女、儿童,应以本罪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侮辱罪并罚。
②主观上一般为过失,有时也可以是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⑻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按照文理解释,无论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境外(“出口”),还是将妇女、儿童卖到中国境内(“进口”),都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这种情况不再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因为卖往境外的这个表述就包含了组织、运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牛刀小试
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答案】ABD
【解析】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甲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妇女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罪,不成立绑架罪。A项说法错误,当选。
甲为控制妇女而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形,不另成立故意伤害罪。B项说法错误,当选。
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甲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与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六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犯罪既遂,不以实际出卖作为既遂标准。D项说法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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