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组织考试作弊罪 | 概念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
行为主体 | 本罪只处罚组织作弊者,作弊的考生不构成本罪 | |
“考试” | 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 ||
(1)高考、研究生考试、自考、成人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 | ||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 ||
(3)法考、教师资格考试、注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 ||
上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
行为方式 | (1)组织作弊 | |
(2)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 | ||
既遂标准 |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 | |
罪数 |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概念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
发生时间 | 考试前或者考试过程中 | |
“他人” | 行为人向任何应试人员、亲友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本罪 | |
“试题、答案” | (1)行为人所提供的试题、答案应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
(2)接收试题、答案的人是否使用了试题、答案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
代替考试罪 | “考试”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
行为方式 | (1)代替他人考试 | |
(2)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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