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阻碍之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区分
情形 | 事由 | 法律文书 |
延期审理 |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 决定 |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 ||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 ||
诉讼中止 |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裁定 |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3)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
诉讼终结 | (1)无权利承受人导致的终结 | 裁定 |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
(2)无义务承担人导致的终结 | ||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
(3)涉身份关系案件当事人死亡导致的终结 | ||
①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
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注意】
1.出现不可抗力时,开庭时间可确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开庭时间不可确定,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2.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1)起诉前死亡——受理前,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2)诉讼中死亡。
①一般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不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裁定诉讼中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诉讼终结。被告死亡,看是否有遗产或义务承担者,有则诉讼继续进行,无则诉讼终结。
②身份关系案件(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案件),裁定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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